農民工跳樓討薪違法嗎
“跳樓討薪”從一種絕路之舉,變成了現在的討薪常態,“不給工資就跳樓”的威脅力已不如從前。農民工跳樓討薪違法嗎,討薪的正確維權途徑有哪些?下面的文章與您共同討論農民工討薪問題。
案情簡介:
3月16日,四川閬中市人民法院在閬中市江南鎮舉行公開宣判大會。集中宣判一起妨害公務案,8名被告討薪農民工分別被判處6至8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兩名宣告緩刑。
法律解析:
討薪有理,但討薪要有度,暴力討薪、妨害公務以身試法害人又害己。在和企業主、資本方的博弈當中,農民工常常處于弱勢地位。因此,農民工要么是向政府機構尋求幫助和支持來實現維權,要么是通過對法律途徑來實現維權。但是,從現實來看,農民工們更多的是選擇通過向政府尋求幫助來實現維權。究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通過政府維權在速度和效率上都較快;二是若走法律途徑,耗時長、成本高,難以在短時間內起到作用。三是由于農民工普遍缺乏法律知識,不能有效利用相關的法律武器。
因此,很多的暴力討薪事件的涉事雙方,本來該是雇傭方和農民工轉變成為了政府方和農民工一方。農民工認為政府應該為弱勢群體做主,應該為他們提供幫助,應該出面討薪;而政府方面處于維護穩定、為民服務的理念出發,也愿意幫助討薪。
其實,最主要的矛盾點還是在于政府自身的力量限制和農民工對政府的誤解。在歷次的討薪當中,政府都只能充當協調者的角色,缺少執法權,更沒有辦法兜底。例如,一旦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包工頭本身已破產,那么就算政府能夠讓包工頭認賬,但是最終農民工還是拿不到錢,那么,這筆錢該從哪里出就成了很大的問題。再者,通過政府進行協調,由于缺乏強制性的權力,無法要求拖欠者強制履行責任,往往就會導致協調效果不佳。
從農民工方面來講,由于缺乏對政府運作方式的正確認識,再加上討薪心切,往往就會采取很多過激的行為,而這些行為,不僅僅影響政府的正常運作,也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秩序。維護自身利益是合理的,但是在維護自身利益的同時,損害了別人的合法利益就是不應該的。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講,政府對暴力維權導致嚴重社會負面影響的行為進行處理也有一定的合理性。
其實,對于討要薪資的農民工而言,法律絕對一直是最好的武器。
首先
農民工需要確認已經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防止在討薪時出現舉證難的問題。根據法院統計,僅有不足15%的農民工到法院立案時執有合同;35%的農民工沒有合同僅有欠條;50%以上的農民工既沒有合同,也沒有欠條、記工單、工資條。
其次
在農民工和用人單位因為薪水問題發生糾紛時,根據對拖欠數額是否有異議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勞動法》分別做出了相對應的規定:對于數額無異議的,《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如果有異議,《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后
法律針對惡意欠薪的情況作出了特別規定。《刑法修正案 (八)》第四十一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采用法律手段討薪可能并不是最“有效”的,但卻能保證整個過程和平且平穩的進行,且在最大程度上得到各方都滿意的方案。在該討薪事件中,農民工們沒有拿起法律武器,或許是因為并不了解法律程序,也可能是因為不相信法律能夠維護自己的利益。小編希望,當我們每個人,包括政府和用人單位,都去了解法律并且按照法律規范自己的行為時,一定能為社會營造一個良好的氛圍,同時也能最大限度地發揮法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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