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合理訴求應支持
2011-09-23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關于唐明(化名)要求順華酒樓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及額外經濟補償金的請求,因唐明未提供順華酒樓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據,故唐明的此項請求缺乏事實依據,仲裁委不予支持。”擔任本案獨任審理的西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仲裁員彭碩分析本案時這樣說。
彭碩分析本案認為,關于唐明要求順華酒樓支付2006年12月工資的請求,因唐明僅參加了順華酒樓安排的三天培訓,所以順華酒樓應按規定支付唐明2006年12月的三天工資。其余部分,因唐明未繼續參加順華酒樓安排的培訓,故要求支付其余部分工資,缺乏法律依據,仲裁委不予支持。
因唐明未提供正常勞動,所以順華酒樓應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發工資。關于唐明要求順華酒樓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及額外經濟補償金的請求,因唐明未提供順華酒樓與其等解除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據,所以唐明的此項請求缺乏事實依據,仲裁委不予支持。
關于唐明要求順華酒樓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資的請求,順華酒樓應根據《勞動法》第44條第2項的規定,予以支付,并支付25%的經濟補償金。關于唐明要求順華酒樓支付平時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工資的請求,因證據不足,仲裁委不予支持。
本案經仲裁委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裁決:被訴人順華酒樓應在本裁決書生效后7日內支付申訴人唐明加班工資并支付25%的經濟補償金;被訴人順華酒樓應在本裁決書生效后7日內支付申訴人2006年12月參加培訓期間的工資;駁回申訴人唐明的其他申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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