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正式職工可不繳社保?
董某應聘到某校工作后,該校以董某不是單位的正式職工為由,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近日,仲裁委依法裁決,為董某討回了公道。
董某于2008年4月22日應聘到濟南市某高考補習學校工作。雙方簽訂了兩次大區主管招生協議書,第一次簽訂時間為2008年5月13日,到2008年9月到期;第二次簽訂時間為2009年6月1日。2009年8月9日,該校與董某終止了勞動關系。董某工作期間,該校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未給董某結算離職當月工資。董某月工資800元。2009年底,董某訴至濟南市歷下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該校支付8月份的工資、未簽合同的雙倍工資,并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
該校辯稱,董某不是單位的正式職工,單位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仲裁委認為,董某于2009年8月9日離開該校,該校沒有提供財務憑據及考勤表,故對董某所訴稱的該校未支付其8月份工資的主張予以采信,根據《勞動法》第50條的規定,董某要求該校支付工資的仲裁請求,應予支持,董某8月份的工資應為192.03元(800元÷20.83天×5天)。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董某要求該校補繳社會保險費的仲裁請求,應予支持。董某與該校簽訂了大區主管招生協議書,該協議基本具備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應視為雙方之間有書面勞動合同。但2008年10月至2009年5月期間,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董某要求該校支付此期間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應予支持。
仲裁委主持調解,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經合議,仲裁庭裁決:該校支付董某2009年8月份工資192.03元;該校支付董某未簽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6400元;該校為董某補繳2008年5月至2009年8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董某將個人應承擔部分交給該校,由該校一并向社保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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