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勞動關系已成立,企業不要垂死掙扎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二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本法。”由此可知,只要勞動關系的雙方事實上已經形成,就受到《勞動法》的保護。也就是說雙方的勞動關系依法成立。這是作為我國當時最高勞動主管行政部門對貫徹執行勞動法中明確肯定事實勞動關系的一條明確規定。
案例:羅某從2009年3月起開始在一家木材加工廠從事木材切頭工作。雙方雖對勞動報酬、勞動時間等做過約定,但并未訂立勞動合同(該廠所有11位工人都未訂立勞動合同)。2009年5月3日下午,羅某在該廠進行木材切頭時,被飛濺的木屑射傷眼睛,造成右眼球穿通傷、角膜裂傷和外傷性白內障。經治療,共花費醫療費用10000余元。同年9月2日,當地勞動部門仲裁認定羅某屬工傷。后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羅某為七級傷殘。由于羅某在遭受工傷事故前,該廠未為其辦理工傷保險,無法享受工傷待遇。為此,羅某要求木材加工廠一次性支付醫療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工資、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共計人民幣5.6萬元。
辯解:加工廠強調,雙方并未訂立勞動合同,勞動關系不成立,對于羅某的工傷保險事宜,該廠考慮到工作的風險正在準備辦理之中,并非廠方不給辦理,加上羅某的傷害主要責任在于其自身,作為一個從事木材切頭工作的老工人,對飛濺木屑的防護存在重大的注意欠缺,在尚未辦理好工傷保險之時出現此種傷害,應當減輕廠方的賠償責任,由其自身承擔部分責任,只同意賠償羅某1萬元,雙方因協商不成成訴。
判決:法院審理認為,羅某在木材加工廠務工,雙方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勞動關系是指勞動力所有者(勞動者)與勞動力使用者(用人單位)之間,以實現勞動為實質而發生的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社會關系,是指勞動者在運用勞動能力,實現勞動過程中與用人單位產生的一種社會關系。我國《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可見,我國關于勞動關系的成就實行的是嚴格的合同要件形式。最后法院判決,木材加工廠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被告支付費用5.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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