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病職工應有醫療病期和病假工資
2011-03-23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對于一般的上班族勞動者而言,我們不怕單位工資低,最怕是生病。因為手停口停,病了不但得請假不上班沒日薪,還要倒貼錢看病。因此國家規定了單位必須為勞動者購買醫療保險,而且還規定了重病工作者享有醫療期和病假工資的權利。
平邑縣某石膏礦職工劉某于1995年2月份參加工作。2010年1月16日,劉某因患腦梗死住院治療15天,共支出醫療費7149.33元。出院后,劉某繼續在家休養治療。因家庭生活困難,劉某多次找單位協商,要求報銷醫療費并支付病假工資,單位稱等劉某身體康復上班后再逐步給予解決。
仲裁委認為,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在患病時有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權利。本案中,因用人單位未參加醫療保險,劉某的醫療費應由用人單位承擔。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3條規定,劉某應享受12個月的醫療期,在醫療期內應由單位支付其病假工資。另外,《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也明確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根據上述法律、法規,并參照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經仲裁委主持調解,由用人單位為劉某報銷醫療費3088.4元,補發劉某醫療期間的病假工資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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