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3年的試用期應(yīng)該約定多久
我們都知道公司招聘員工會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就是試用的期限,而法律對勞動者的試用期作出了比較明確的規(guī)定。那么,在法律上,勞動者的勞動試用期一般是多久呢?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是3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那么此時的試用期又該如何約定?接下來=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guān)于勞動合同是3年的試用期應(yīng)該約定多久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一、簽三年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多久
勞動年限為1年以下(含1年)一般試用期為一個月;勞動年限為1-3年以下(不含3年),一般試用期為兩個月至三個月;3年以上(含3年)固定期或無固定期年限,國家勞動法規(guī)定員工試用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所以,您若簽的是三年期合同,只要試用期沒有超過六個月就是合法的。
二、續(xù)簽的勞動合同還有試用期嗎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勞動關(guān)系還處于非正式狀態(tài),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
用人單位在錄用一名勞動者時僅僅是通過面試的方式或者勞動者自己提供的一些書面材料來判斷其工作的經(jīng)驗和能力,因此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權(quán)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一定期限的試用期,但是并不是說用人單位可以隨意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guī)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若在初次用工時已經(jīng)和勞動者約定了試用期,在以后續(xù)簽合同的時候就不得再約定試用期,該規(guī)定一方面是對勞動者合法權(quán)益的保護,同時也是對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的限制。而根據(jù)你的來信來看,你公司與李某原來就已經(jīng)簽訂了勞動合同并且約定過試用期,在續(xù)簽的合同中雖然對其工作崗位有所變更,但是要求再約定一個月的試用期缺乏法律依據(jù)。
另外需要提醒你的是,《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期限與最低工資標準也做出了新的規(guī)定,你公司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也應(yīng)作相應(yīng)的變更。該法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wù)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