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監控是否會暴露員工隱私
隨著網絡科學技術的進步,公司為了加強對員工的管理,對員工進行網絡監控,以免員工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初衷并沒有錯,但是這樣實施網絡監控是否會暴露員工隱私呢?下面為你整理了相關案例,歡迎閱讀!
【案例一】
2016年,西安的一家公司出現了一種新的考勤方式:微信打卡,只要保持手機常在、網絡暢通、定位準確,在工作地點進入微信公眾號就能順利考勤。然而,該公司王女士說起微信打卡時,也表示自己的擔憂:“我有時會忘記關定位,這樣下了班也會一直被定位,有點牽扯到個人隱私。”
【案例二】
2007年,一名在羅馬尼亞工作的工程師遭到了公司的解雇。解雇原因是公司發現他上班時使用通信工具洽談公事外的事,也經常與未婚妻、兄弟聊天。而該公司的規章制度中禁止員工在工作時間內使用通信設備處理私務。
在案件審理中,法國斯特拉斯堡的歐洲人權法院駁回了該工程師提出的公司侵犯他秘密通信權的主張,并表示,“雇主希望確認員工上班時間是否完成專業工作”并非“無法理解”。法院還指出,該公司取得那些信息是以為工程師的通信內容涉及工作。
【分析】
在互聯網時代下,現代辦公已經離不開電子產品以及網絡的運用。不僅硬件上,智能手機、電腦成了工作的必需品;在軟件上,一些app的運用也將工作半徑從有形的辦公室拓展到無形的網絡和社交媒體上。這些便利的高科技辦公硬件和軟件,在帶來無與倫比的高效率同時,也為雇主對于公司上一點點的保護或者公司內部的規章制度等帶來了新的挑戰。
在美國,由于越來越多的雇主能夠進入求職者、雇員的社交網絡進行“監視”,在雇主們看來,這些行為是為了保護公司的專有信息或者商業機密,有些則是聯邦金融法律的合規要求。
反觀我國,對于個人隱私保護的法律規定相對籠統。2010年之前,對于隱私保護可參照的規定主要是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提到的一點內容,隱私權的保護主要是參照名譽權保護的相關規定。2010年實施的《侵權責任法》,明確將隱私權單列為民事權益的一種。但是,具體到工作場所員工數據上,首先要確定這些員工數據屬于隱私范疇,其次按照侵權四要件來確定相關侵權人的責任。
與工作場所數據隱私保護最直接的相關規定,應該是2012年生效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第1條規定: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得公民個人電子信息。另外,第2、3、4條對于其他企事業單位在業務活動中收集、使用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提出一些強制性要求,包括:1、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2、公開收集與使用原則;3、采取技術手段保護原則;4、嚴格保密,防止侵權原則。雖然在收集和使用員工信息等方面,我國已經給出了具體的規定,但是在其他方面,例如雇主是否有權監控員工電腦和其他通信工具的信息,是否可以對外勤員工進行定位等,我國法律法規尚無具體規定,只能在發生糾紛時,參照民法和侵權法的基本原則,以及上述的《網絡信息保護決定》中的指引性原則來界定侵權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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