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工作超4時 是否還算小時工
2011-11-06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一年前,王先生應聘成為北京市某公司的司機,因工作性質特殊,雙方簽訂了一份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合同約定王先生的工作時間平均每日不超過4小時,每周累計不超過24小時,勞動報酬按小時計算。
但實際工作中,除了早晚各兩個小時的固定接送工作外,公司還經常給王先生安排額外的任務,按實際工作小時數給王先生發工資。王先生給報社打來電話,咨詢公司的這種做法是否合理。
就此問題,記者咨詢了相關法律人士。張律師介紹說,《勞動合同法》調整范圍內的用工,有全日制用工與非全日制用工之分,全日制用工為一般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為特殊用工形式。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全日制用工,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工資可以按月發放。非全日制用工應具備的條件是:工資以小時計算方式為主,工資支付周期不超過15天,勞動者在同一用工單位的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
針對此案例的特殊性,張律師指出王先生的工作時間雖然已經超過《勞動合同法》針對非全日制用工要求的每天4個小時,但是也沒有完全符合全日制用工的條件,例如工資的支付周期仍為15天之內。因此,不能斷定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張律師建議王先生與公司協商,將超過4小時的工作時間視為加班時間,給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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