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嚴重違紀被解除合同也享受未休年假工資
2011-10-05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王某系某公司職工,今年5月,王某上班時違反公司規定,違章操作,以致損壞機器,給公司造成了上萬元的損失。幾天后,公司以王某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為由,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雙方在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時,王某提出自己今年的年休假還未休,單位應支付自己未休年休假工資,但該公司認為,王某是因嚴重違紀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不能享受帶薪年休假。雙方發生糾紛,王某訴至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審理后,依法支持了王某的申訴請求。 評析:《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可見,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是享受年休假的唯一條件。同時,第12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因此,雙方的勞動合同無論基于什么原因解除或者終止都不得影響該權利的行使,即使職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被解除勞動合同,職工也享有休年休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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