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操作失誤客戶受損 公司轉嫁責任顯失公平
南寧某汽修公司的噴漆工李剛,因操作不當,造成客戶損失3萬余元。公司為此將李剛解雇,并將賠償責任全部轉嫁到李剛身上,逐月從其工資中扣除支付給客戶的賠償款。李剛不服,奮力維權,尋求法律支持,最終討回了說法。
無證倒車損壞客戶車輛
2006年7月,李剛到某汽修公司從事汽車噴漆工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也未替李剛繳納養老、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2007年12月8日晚上8時左右,李剛和同事莫奇加班,給一輛日產軒逸車噴漆。此時公司的駕駛員已全部下班,兩人自行決定由莫奇在下面指揮,李剛拿紅色海馬車的車鑰匙到烤房倒車。李剛無證駕駛,倒車時操作不當,誤將油門當剎車,致使海馬車后退中碰撞12米外的軒逸車左前門,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公司為此對兩輛車的車主共賠償33496元。
同年12月13日,李剛向公司領導寫下檢查,表示會為自己的過失負責,同時愿意接受公司的任何處罰。公司經研究,決定責令李剛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由其按月償還賠償款。2007年12月29日至2008年8月7日期間,公司從李剛的工資中暫扣賠償款共計12635.94元,公司均向李剛出具了《收據》。2008年7月7日,李剛以個人發展需要和生活所需為由向公司遞交了辭職申請報告書,申請于2008年7月12日前辭去在公司的工作。公司相關領導在李剛報告書上簽署 “同意。7月18日,公司解除了與李剛的勞動關系。
不服克扣工資訴諸法律維權
李剛不服,向南寧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公司返還克扣工資11165.68元;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工資18498.68元、工資賠償金11965.68元、經濟補償金3330元,并補繳2007年6月至2008年7月的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
公司接到仲裁通知后,提起反訴,要求李剛賠償因違法操作修理車輛造成的經濟損失33496元。南寧市仲裁委審理后,裁決公司向李剛支付工資差額9239.94元、經濟損失20860.06元并補繳2007年6月至2008年7月的養老、醫療、工傷保險費中的單位部分,同時,駁回了李剛和公司的其他仲裁請求。李剛不服仲裁裁決,2010年2月訴至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
法院判決:公司將賠償責任全部轉嫁顯失公平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剛與汽修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但李剛在汽修公司工作是事實,雙方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因汽修公司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與李剛之間曾簽訂過勞動合同,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之規定,汽修公司應支付李剛2008年2月1日至同年7月1日的雙倍工資,其已支付一倍,還應支付尚欠的一倍工資即9239.94元。
法院認為,李剛在工作中,為完成工作任務,在自身沒有駕駛資格的情況下,擅自駕駛客戶車輛進行挪位,卻因操作不當造成汽修公司33496元的財產損失,李剛本人對此負有主要責任。但汽修公司疏于管理,未對此有明確的規章制度要求,以致李剛盲目自信,擅自操作而造成客戶財產損害,公司將賠償責任全部轉嫁由李剛承擔顯失公平,法院對此予以調整,應由李剛承擔80%的賠償責任為妥,即李剛應承擔26796.8元的公司損失。汽修公司依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的規定,將李剛造成的公司損失從其本人工資內逐月扣除并無不當,汽修公司已扣發李剛工資為12635.94元,尚未超過其應負擔的公司損失額,故其請求汽修公司返還其克扣工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李剛尚應賠償汽修公司14160.86元。
法院認為,李剛于2008年7月7日向汽修公司遞交了辭職申請報告書,以個人發展和生活需要為由申請于2008年7月12日前辭去在汽修公司的工作。其請求解除勞動合同,雖然并未以汽修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但汽修公司未依法為李剛繳納社會保險費是事實,李剛請求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應予支持。李剛請求公司支付3300元,公司未對此數額提出異議,也未提供李剛在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予以反證,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支付李剛未訂立書面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9239.94元;經濟補償金3300元;李剛賠償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4160.86元;駁回李剛的其他訴訟請求。
(文中人名為化名)
下一篇:南宮市實施就業擴張“五大戰略”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