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拒絕到危險海域工作被辭退引發訴訟
身為一名船員,今年33歲的顏先生被公司指令到海盜橫行的索馬里海域工作,但顏先生認為這是一個危險海域,要求公司書面保證到危險海域前讓其下船避險。這個要求不僅被拒絕,顏先生還被公司炒了 “魷魚”。顏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公司的書面警告處分,同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一審法院未支持顏先生的訴請。顏先生不服,提起上訴。7月27日下午,本案二審開庭。
去索馬里工作前要求避險
顏先生于1997年8月進入中英海底系統有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據顏先生訴稱, 2009年4月29日,公司通知他于當月底帶護照到公司辦理簽證,并將于次月8日前往新加坡上船工作。顏先生認為他當時慢性胃炎發作且家中有事,不過他還是如期到公司說明情況并要求請假。
公司并沒有認可顏先生開具的病假單,于同年5月4日再次向顏先生發出通知,要求他上船工作,并于當月11日對顏先生作出了書面警告處分的決定。
顏先生多次交涉未果后,公司又于同年6月3日第三次向顏發出通知,要求顏于當月5日辦理前往索馬里海域工作手續。顏先生于該日前往公司交涉,要求公司撤銷警告處分決定,并要求公司書面保證到危險海域前讓其下船避險, “但公司不僅不予理解,反而于當日就對我作出了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理決定。”
顏先生申請仲裁,未獲仲裁委支持。之后,他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撤銷公司作出的書面警告處分,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24萬元。
公司稱員工多次違反制度
公司辯稱,已多次口頭通知顏先生帶好護照準備上船工作,并于2009年4月29日書面通知顏先生帶好護照登船,但顏先生當日未提及請假事宜,也未履行任何請假手續,故意不帶護照導致誤船。顏先生多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認為解除勞動合同之行為并無不當。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審理過程中,顏先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于2009年4月30日已按 《員工勞動紀律管理條例》之規定履行相應的請假手續。 2009年6月3日,公司再次通知顏先生于當月5日攜護照來到公司報到辦理登船手續。然而,顏先生以公司未撤銷警告處分決定,亦未出具書面保證到危險海域之前讓顏先生下船避險為由,再次未接受公司的工作調派。為此,公司作出解除雙方勞動關系之決定并無不當。
一審法院遂作出判決,駁回顏先生的訴訟請求。
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顏先生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在7月27日的法庭上,雙方提供了新的證據,顏先生稱: “公司在請假制度的實際操作中一直采取電話告知的方式,無需向單位提供病假單等相關證明。”但公司認為按照 《員工勞動紀律管理條例》,應該提交書面申請。
在法庭辯論階段,雙方就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展開辯論。顏先生提出,由于公司解除與他勞動關系的時間在其公休期間,因此有理由認定公司的這一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
公司方認為,顏先生在沒有以書面提交的方式辦理請假手續的情況下,擅自不履行職務。其后,顏先生對公司另行給其安排的工作不予理睬,已嚴重違反公司的相關規定。公司在聽取工會的意見之后,作出與顏先生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
庭審結束前,公司拒絕接受調解,法院宣布將擇日作出判決。
本報將繼續關注該案的審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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