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立法明確高溫津貼按日支付
近日,我國北方多地遭遇高溫熱浪。然而,近幾年高溫津貼及其他勞動保護執行情況并不理想,專家分析是由于法律缺位,應當盡快對高溫勞動保護立法。
勞動者享有高溫休息權
實際上,高溫天氣下需要支付給勞動者高溫津貼并無法律規定。唯一一個有關高溫勞動保護的法規———1960年7月1日頒布實施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中,并沒有關于高溫津貼的規定。
直到2007年,由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監總局、全國總工會聯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才指出,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高溫津貼的具體標準由省級政府或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制定。
除了高溫津貼,有關勞動者高溫休息權,也是在2007年四部門通知中才有相關規定。通知指出: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天氣期間,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同時,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另一個備受爭議的地方是它的適用范圍,僅限于“工業、交通運輸業及基本建設工地的高溫作業和炎熱季節的露天作業”,其他職業均被忽略。但在地方性的規定中,其他室內工作人員已被涵蓋。
同樣,在勞動法這部重要的有關勞動者權利保護的法律中,對高溫勞動保護的規定也比較模糊,缺乏可操作性。
現有法規政策存在軟肋
有調查稱,大多數機關與大型企事業單位為員工發放了高溫津貼,但一些中小型私企沒有發放高溫津貼。高溫津貼差距很大,每月從數十元到上千元不等。在空調房辦公的機關人員與白領階層等受高溫傷害較少的群體,可享受優厚高溫補貼;而受高溫傷害較大的勞動群體,獲得的補貼反而很少或根本沒有。
高溫津貼難以落實、高溫標準相差懸殊、高溫休息制度不被遵守,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缺乏法律依據。盡管2007年7月四部門聯合下發的通知中,已對勞動者的高溫休息權和獲得高溫津貼的權利作出相應規定。但是,由于缺乏相應的處罰機制,這一通知的精神并沒有得到切實執行。
而在重慶市2007年率先出臺《重慶市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中則有明確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未向勞動者發放或未按本辦法規定標準向勞動者發放高溫補貼,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高溫勞動保護應當細化
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律師王芳建議,法律應當規定在室外溫度達到40℃,除特殊行業不能停止工作之外的,必須停止戶外作業;室內溫度無法采取措施降低至37℃,應當停止工作。用人單位拒不執行規定的,按照勞動者人數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王芳還建議高溫津貼應當按日支付,每日補助數額為當地日最低工資標準(可區分露天和室內工作的津貼),不得以防暑降溫用品折抵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高溫津貼的,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申請勞動仲裁。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系主任姜穎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對于不按規定支付高溫津貼的用人單位,法律應當有詳細的懲罰性規定,以利于操作。
“另外,高溫天氣標準應當依據氣象部門公布的該市平均氣溫來確定,不能要求實時監控工作地點的溫度,否則對于勞動者來說,舉證幾乎是不可能的。”王芳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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