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獲工資補償8.8萬余元
不簽勞動合同要付雙倍工資是法律的規定,但是支付總額居然達到近9萬元還是罕見的。昨天,打工者余曉玲終于拿到了耗時近2年的這份勝訴判決書,因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簽訂勞動合同等違法行為,應支付余曉玲補償款176505.14元,其中,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加付工資88413.79元。這是市中級法院審理勞動合同案中,單人獲得的最高補償。
案情:從月薪8300元變為無底薪
2003年11月,余曉玲受聘到中山市華麗置業有限公司(化名)任銷售經理。2007年3月20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從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限屆滿,本合同自行終止;合同還約定余曉玲的工資為每月8000元(稅后)。在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沒有續簽勞動合同,但余曉玲仍繼續在華麗公司工作,且從2008年2月開始,余曉玲的底薪調為8300元/月。
2008年8月,華麗公司對余曉玲的工作崗位及工資標準進行調整,余曉玲無底薪,其工作性質是在外銷售,而不用駐場銷售,每銷售出一套房子公司予以提成5000元。余曉玲于2008年9月10日口頭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但是余曉玲認為,自己辭職是因華麗公司單方改變其工作崗位及變更其工資標準,過錯在用人單位,且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未為其參加社會保險及未足額支付加班費。余曉玲以此向中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后又經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但余曉玲對仲裁和一審判決結果均不滿意,遂向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本案焦點
爭議一:余曉玲離職公司應否給予補償?
要確定這一點,就要弄清楚公司是否變更了余曉玲的工作崗位及工資標準。
華麗公司雖然承認公司推出了新的工作安排方案和提成方案,但認為并沒有實施。在仲裁階段,余曉玲申請證人李韻出庭作證,證人證實上述方案有施行。華麗公司聲稱不確認該證人的身份。
市中級法院認為,華麗公司提交的考勤表及工作安排方案上均出現李韻的名字,顯然華麗公司的主張前后矛盾,對此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對其主張不予采信,法院認定上述2個新方案已經實施,而該2個方案的內容顯示華麗公司對余曉玲的工作崗位及工資標準進行了調整,余曉玲可以據此要求華麗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并支付賠償金。
爭議二:不簽合同的責任在公司還是勞動者?
華麗公司稱,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是余曉玲不同意簽訂,并提交了其他13名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及證人的證言。余曉玲則認為,在法庭上提交的勞動合同是在余曉玲案進入仲裁程序后倒簽的,事實的經過是,由于華麗不滿意市勞動局提供的合同文本,曾提出自己搞一個合同文本。但是,這個合同文本在公司人事部門和公司老板之間一直沒有達成一致,所以就撂了下來,公司員工一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市中級法院認為,即使其他13名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也不能證明余曉玲不同意簽訂勞動合同;證人是華麗公司員工,與華麗公司存在利害關系,對其證言法院不予采信。因華麗公司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佐證其主張,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華麗公司在原勞動合同終止并與余曉玲建立事實勞動關系一個月后,未與余曉玲簽訂勞動合同,華麗公司應加付余曉玲2008年2月1日至9月10日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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