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低保對象須參加公益性勞動
2009-10-13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10月12日,記者從省民政廳獲悉,今后,我省的城鄉低保對象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權益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社會義務,參與公益性勞動。
據悉,今后凡是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城鄉低保對象,都要參加所在居(村)委會組織的以服務社區居民為宗旨的公益性義務勞動。參加人員原則上以戶為單位,一戶一人,城市低保對象每月參加義務勞動1次至3次,農村低保對象每季參加義務勞動1次至2次,每次半個工作日。居(村)委會安排勞動時,提前三天通知低保戶,低保對象因病、因事無法按規定時間參加義務勞動的,要提前向居(村)委會請假。對于家有重病號或年幼小孩需照顧的單個勞力家庭的低保對象,由居(村)委會核實,報鄉(鎮、街)民政所批準后可免于參加義務勞動。
低保對象義務勞動實行簽到制,對參加義務勞動的情況進行記載和評價。鄉(鎮、街)民政所對低保對象義務勞動組織和參與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對連續三次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義務勞動的,報縣級民政部門核準停發其保障金;對積極參加義務勞動并表現突出的對象,鄉(鎮、街)民政所給予通報表揚,并在年節走訪慰問和開展臨時救助時,給予一定的優先照顧。
省民政廳相關工作人員表示,讓城鄉低保對象參加公益性勞動,是為了幫助更多的困難群體掌握一定的技能,最終達到脫貧退保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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