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能以過節費沖抵加班工資
2009-10-09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隨著國慶長假的結束,加班工資又成為許多職工關心的話題。昨日,記者從勞動保障部門了解到,在今年這個特殊的國慶長假里,如果8天都在加班,3倍加班工資就可以拿4天,比以往國慶加班多拿1天3倍工資。
據介紹,在8天長假中,有4天為法定節假日,即10月1日、2日、3日、6日,10月3日中秋節調至6日,其余4天為公休日調休。按照《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工作,須按照國家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此外,針對一些單位以“過節費”或月餅、水果等實物來沖抵加班費的現象,勞動保障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過節費”或實物是帶有福利性質的,無需勞動者提供額外工作,而加班工資是對勞動者休假損失的補償。因此,“過節費”與加班工資完全是兩回事,不能用“過節費”來代替加班工資。
勞動保障部門提醒廣大勞動者,如果節日期間加班而沒有領取加班費,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進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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