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對試用期內患病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基本案情
小張到某公司應聘成功,從事產品銷售工作,試用期半年,不幸的是,今年3月底,被檢查出患了某種疾病,更為不幸的是公司據此解除了他的勞動合同。他問,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法律意見
一是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依法享受三個月的醫療期;
二是《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均明確規定,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的非過失性解除、經濟性裁員的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亦屬于勞動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因此,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依法應享有三個月的醫療期。在此期限內,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如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然,醫療期滿后,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醫療期相關規定
根據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法[1994]479號)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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