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不再單方舉證
2010-12-04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工傷的認定對于一些受傷較為嚴重的工作者而言,無疑是汪洋中的一根浮木。可以保證自己在傷后恢復期間的正常生活。
李某系建筑公司工人,2010年9月18日,在工地的腳手架上施工時,因腳踏空從腳手架上摔下。事發后李某只覺得腿部微痛,沒在意,但第二天早晨,李某卻已經無法站立,到醫院檢查診斷為小腿骨折。李某向公司提出工傷待遇申請,但公司認為李某受傷后沒有向公司及時申報,其受傷可能是回家后自己造成的,所以不同意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李某無奈到法院尋求法律幫助。本案中李某確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因工作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但因李某沒有及時申報,這就涉及雙方如何舉證的問題。
審判實踐中,考慮到勞動者處于弱勢地位,所以是否構成工傷的舉證責任主要由用人單位承擔。本案中,李某應有同事證明其確實是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因工作受傷。另外,李某還需提交醫院的診斷證明,以確定其受傷的事實。
從表面上看,這兩個證據都不是認定工傷的直接證據,但二者能夠形成有效的證據鏈,證明李某受傷的原因是在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這就可以證明李某的傷系工傷。
對于建筑公司主張,雖然該情況是有可能發生的,但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第2款的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定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所以公司認為李某的傷不是工傷,就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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