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無效有雙倍工資嗎?
我國法律規定,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后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支付雙倍工資。如果勞動合同的內容違反了法律規定,或者因其他情況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嗎?本文為你介紹。
【案由】
程先生于2012年3月到廈門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從事銷售工作。入職當月,公司向程先生提供了兩份空白格式合同,程先生簽字后公司就收回了一份合同。后公司無故拖欠程先生2013年7、8月份的工資。程先生想以該勞動合同無效為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資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但程先生不確定他的訴求能不能得到全部的支持。2013年國慶節后程先生來到市總工會尋求幫助,12351工作人員了解程先生反映的情況后及時與用人單位取得聯系介入調解,程先生與公司達成一致:一、公司在三日內補發程先生7、8月份工資;二、公司不予支付程先生要求的雙倍工資差額,同意程先生繼續留在公司上班。最后在工會工作人員的指導下與公司重新簽訂了一份有效的勞動合同。
【評析】
本案程先生與公司簽訂了一份空白的格式合同,沒有明確雙方最基本的權利和義務,應屬無效合同或者部分無效。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勞動合同的無效是否可獲得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該條禁止的是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但不與勞動者簽訂任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但是,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種事實勞動關系與無效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無效勞動合同的前提是雙方簽訂了合同,但是因為合同沒有合法地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所以簽訂的合同無效。在本案中,公司與程先生簽訂空白格式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的簽訂勞動合同必須具備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社會保險等條款,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屬于無效或者是部分無效合同。在無效合同的情形下,勞動者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但只有在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種事實勞動關系的情形下,才適用雙倍工資差額的罰則。該公司與程先生簽訂的勞動合同屬于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所以用人單位沒有向程先生支付雙倍工資的義務。
【延伸思考】
簽訂一份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勞動權益最有力的保障。所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應格外注意看清合同的內容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必備條款,附約定的條款是否存在霸王條款或對勞動者不利的約定,如有之應向用人單位提出修改協商確定。如果對勞動法律法規知之甚少的勞動者可先向市總工會職工維權熱線12351或其他勞動維權部門咨詢后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我們的“勞動”才有“法”的保障。
上一篇: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怎么確定?
下一篇:勞動合同不規范怎么辦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