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簽勞動合同 公司未及時辭退支付雙倍工資
2016-08-25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濟南某公司于2015年5月招收了一批員工,李某就是其中一員。在隨后的1個月內,公司與絕大多數新員工都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只有李某對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滿,以種種理由拒簽。公司對李某的做法并未作出相應處理,李某一直不清不楚地在公司繼續(xù)干著,也沒再簽訂勞動合同。今年2月,李某自己提出不再在公司干了。后李某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該公司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共計3.8萬元。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未簽訂勞動合同大多是用人單位的原因,但也有少數情況是用人單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愿簽。對于這種情況,《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條規(guī)定:“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第6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本案中,在用工之日起1個月后不滿1年期間,該公司未通知李某終止勞動關系,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guī)定向李某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當李某提出辭職時,還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guī)定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
最終,仲裁委支持了李某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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