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
2016-05-3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問:
我自2011年1月起在某公司任業務經理,勞動合同期限為五年。去年下半年開始公司業績下滑,老板以我不勝任工作為由跟我協商提前解除合同,我同意提前解除,但要求公司給我支付經濟補償,老板不同意支付,我就繼續在公司干著。今年年初勞動合同到期,公司讓我辦理終止勞動關系手續,我又提出經濟補償問題,老板說合同因到期終止沒有任何補償。請問公司的這一說法對嗎?
律師解答: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你公司的這一說法是不成立的。首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如果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即便是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也仍然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其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期滿而終止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也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因此,按照你介紹的情況來看,無論是老板向你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還是勞動合同期滿,公司都應當依法向你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為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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