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再入職能否約定試用期?
2015-11-29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近日,市民江先生咨詢:本人2011年8月大學畢業(yè)后進入某公司工作,并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2012年6月因考上碩士研究生,本人辭職,離職全職讀研。今年7月研究生畢業(yè),本人與該公司聯(lián)系,表示愿意回到公司繼續(xù)工作。8月1日,公司與本人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不過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3個月試用期。在試用期即將到期的時候,公司以工作能力和業(yè)績達不到要求為由,解除了與本人的勞動合同。本人想以“公司兩次約定試用期違法”為由,要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能夠得到法律的支持嗎?
某律師分析,本案的焦點在于勞動者離職一段時間后重新回原單位工作,同一用人單位能否再次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僅從法條文意來看,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但對于這條規(guī)定不能機械理解,“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實際上有一個前提條件,那就是在“同一段勞動關系”中。也就是說,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存續(xù)期間內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如果是在兩段不同的勞動關系中,同一用人單位面對同一勞動者可以再次約定試用期。
這樣理解,實際上也符合設立試用期制度的初衷。離職后再次入職的勞動者,身體狀況、工作能力以及再次入職的崗位要求等都有可能發(fā)生變化,其能否勝任工作需要重新考察。因此,本案中,公司與勞動者再次約定試用期是可以的。因此,該公司與江先生再次約定試用期是可以的,而江先生要求公司賠償將得不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