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包括濰坊)工傷賠償標準
山東(濰坊)市發生工傷事故的人每天都以百人次計算,而且這僅是以各工傷科統計的數據來計的,如果加上沒有申請工傷而“私了”的,數量會更驚人,山東濰坊律師趙榮烈有感于廣大的弱勢工傷職工,急需法律幫助,故將山東(包括濰坊在內)的工傷賠償標準計算方法具體整理在此。有不明白的,可以電話咨詢本律師,將予以專業回復。
一、住院伙食補助費=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2008年以后市內6元/天;省內30元/天;省外50元/天。)*70%;
二、出外就醫,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三、輔助器具費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四、工傷醫療期間,停工留薪,不超過12個月,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延長不超過12個月,停工留薪期間的護理由所在單位負責;(第三十一條)
五、傷殘定級后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護理費分三個等級:完全不能自理=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第三十二條)
六、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本人工資(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24個月;二級=本人工資*22個月;三級為本人工資*20個月;四級=本人工資*18個月;
二)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傷殘津貼:一級=本人工資*90%;二級=本人工資*85%;三級=本人工資*80%;四級=本人工資*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輸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第三十三條)
七、職工因工致殘定為五、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6個月;六級傷殘=本人工資*14個月;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本人工資*70%;六級=本人工資*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三十四條)(注:山東省標準:工傷職工被鑒定為5—6級的,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注:2007年山東省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 元/年,即 元/月)為基數,支付本人20個月、18個月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35個月、30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八、職工因工致殘定為七、八、九、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0個月;九級傷殘=本人工資*8個月;十級傷殘=本人工資*6個月;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三十五條)(注:山東省標準:工傷職工被鑒定為7—10級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為:7級16個月,8級14個月,9級12個月,10級10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為:7級25個月,8級20個月,9級15個月,10級10個月。
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加發50%。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減少1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的10%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九、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十、第三十八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程序:工傷發生或職業病確診30天(單位)/1年(個人)---工傷認定—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勞動能力鑒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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