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知識問答3
1、勞動爭議仲裁是否公開進行?
答: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2、如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答: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3、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答: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后應如何處理?
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5、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庭如何組成的?
答: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也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組成。
6、仲裁庭的組成情況要對當事人保密嗎?
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7、哪些情況下仲裁員應當回避?
答: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的請客送禮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8、對勞動爭議仲裁開庭筆錄有何要求?
答: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記錄該申請。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9、在仲裁程序中裁決和調解的關系如何?
答: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10、仲裁庭對勞動爭議作出裁決的期限是多久?能否延期?逾期不裁決的如何處理?
答: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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