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案例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錢棟,男,1974年9月19日生,漢族,住上海市閔行區春申路1888弄19號402室。 聯系電話:13916114530
被申請人:上海嬌潤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區金澤鎮蓮湖路53號331室A座。辦公地址:長寧區新漁東路20號208室。
法定代表人,劉海光,總經理。
請求事項
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
一、被申請人補向申請人發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5月26日工資 3136 元。(含5月1日至5月19日之雙倍工資);
二、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08年6月19日至2009年4月30日,每月二倍工資之除去已支付部分的差額 21694 元;
三、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182元;(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被申請人并非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則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和法定休假節日的勞動報酬(加班工資)1731元;
五、被申請人按照2008年及2009年上海市社會保險費繳費標準為申請人補繳社會保險。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經面試合格后于2008年5月19日前往公司辦公地點(新魚東路20號218室)正式上班,成為被申請人正式員工,但被申請人從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亦未繳納社會保險。申請人在工作期間經常性加班,但被申請人從未支付加班費。2009年5月27日,被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劉海光在不具備合法解除或終止條件的情況下以沒收工作證等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并申明其拒絕申請人進入辦公場所,將申請人從公司除名,并扣留部分私人物品。
申請人認為:
一、自己于2008年5月19日正式建立勞動關系,被申請人依法應當在一個月內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被申請人自用工之日起已超過一個月的寬限期仍未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自2008年6月19日起,被申請人每月應當向錢棟支付二倍的工資。除去被申請人每月已發放的部分工資,應當補足差額。
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截止2009年5月26日,錢棟工作時間已超過1年,依法應視為錢棟與被申請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被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劉海光在無法定事由的情況下,要求錢棟交出工作證件,并申明其不能進入辦公室及不能接觸公司任何物品,其行為實質是用簡單、粗暴的方式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7條之規定,你公司應當分別向錢棟賠償金。
三、錢棟屬于勞動者,有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上海市社會保險費征繳實施辦法》、《上海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征繳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被申請人應當為其分別交納社會保險及工傷保險,被申請人既未按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也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屬違法行為。權利人有權要求被申請人補充繳納。
四、勞動者依法享有休息權,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2009年2月起至2009年5月27日期間錢棟曾經常性加班,被申請人既未安排補休,也未支付加班費,現被申請人應當按照勞社部發[2008]3號《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折算并補發相應的加班報酬。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的行為已嚴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特申請貴院依法仲裁,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此 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二OO九年六月 日
指定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上海長壽路433弄長壽苑1號7層D座 。
附:1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
2證據目錄及部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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