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手冊與勞動合同約定條款不一致糾紛,公司為何敗訴?
在日常的工作中,因為大多時候公司都會給員工一個員工手冊及簽訂相關的勞動合同。但是如果員工手冊與勞動合同約定的條款不一致糾紛,敗訴的很有可能是公司,為什么看下文。
一、案情簡介
甲公司在《員工手冊》中規(guī)定:在合同期內無故曠工累計達3天,公司有權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并無須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無故曠工5日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后員工曠工4天,公司依據員工手冊的規(guī)定解除了勞動合同。
二、庭審:
1、在庭審中,公司主張,員工在批準的假期滿后沒有及時續(xù)假,已經構成無故曠工。公司在《員工手冊》中規(guī)定:在合同期內無故曠工累計達4天,公司有權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并無須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該員工手冊的制定已經履行了民主程序,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且李偉也在入職時簽收了員工手冊。
因此,公司依據員工手冊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妥,公司是合法解雇員工,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希望法院駁回李偉的訴訟請求。員工認可入職時簽收了員工手冊,但勞動合同中約定累計曠工達5天,公司才有權解除雙方勞動關系,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與員工手冊約定不一致時,應首先適用勞動合同的約定,而不是員工手冊,因此,公司解雇他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應該按照法律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綜上,公司認為,員工手冊制定已經履行了民主程序,并且員工也已經簽收了該員工手冊,自然要受員工手冊的約束。
2、員工也認可員工手冊中有這樣的規(guī)定,但認為勞動合同約定了曠工5天才能夠解雇,曠工4天達不到合同約定的解雇條件,公司解雇違反法律規(guī)定。
3、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勞動合同約定無故曠工5日的,公司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員工手冊》規(guī)定無故曠工達3日,公司有權解除勞動關系,二者規(guī)定不一致。勞動合同中約定曠工達5天,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員工手冊規(guī)定無故曠工達4天,公司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者規(guī)定不一致。當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guī)章制度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時,勞動者請求優(yōu)先適用勞動合同約定的,法院應予以支持。因此,法院支持了員工的訴訟請求,判決公司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三、判決
根據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guī)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yōu)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故本案應當適用勞動合同的約定,即只有員工曠工達5天的,公司才能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以員工曠工4天為由解雇違法。
四、案例分析:
本案中員工曠工事實清楚,證據也較為充分,而公司為什么最后卻輸了官司呢?
其主要原因就是在于員工手冊和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不一致!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6條:“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guī)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yōu)先適用勞動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員工所在的甲公司制訂的員工手冊與勞動合同不一致,員工請求優(yōu)先適用勞動合同的約定,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完全是符合上述法律的規(guī)定。
當然,員工手冊等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制定,雖然法律規(guī)定了要履行相應的民主程序,但實際上僅僅是一種程序,而往往不具有雙方民主協(xié)商的可能。勞動者并不具有深度參與權與決策權,用人單位很容易利用優(yōu)勢地位制定有利于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勞動者的意思表達不能在規(guī)章制度中充分體現。
而勞動合同卻不同,是單位與勞動者就雙方權利義務的特別約定,更能體現勞動者的真實意思表示。為了防止單位利用優(yōu)勢地位,不正當行駛管理權,借少數人的民主之名侵害大多數職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權利,司法解釋明確了勞動合同優(yōu)先適用,這是對勞動者權利的保障,也是對公司權限的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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