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如何證明與單位有勞動關系?
2017-08-23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建立了勞動關系。當發生勞動糾紛時候,勞動者應該如何證明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勞動者可以參照工資支付憑證、工作證、考勤記錄等證據。
勞動者如何證明與單位有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2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關系的認定
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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