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爭議時效可以受理的正當原因
由于勞動仲裁是勞動糾紛案件處理機制的先決程序,因此當事人對于勞動仲裁的訴訟時效問題則會比較關注。那么我國相關法律對于勞動仲裁的訴訟時效是怎么規定的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此六十天時間即為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勞動者或用人單位的權利遭到對方侵犯后,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仲裁機構予以保護的權利。也就是說,一旦錯過仲裁時效,權利人的勝訴權就被消滅,即喪失了請求仲裁委員會保護的權利。
“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
1、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應從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用人單位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之日起算。
2、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的,應從其治療終結之日或傷殘等級評定之日起算。
3、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的,應從勞動爭議糾紛發生之日起算。
4、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返還訂立勞動合同時收取的定金、保證金或抵押金(物)的,應從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算。
5、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發生爭議的,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期限應當自收到解除勞動合同書面通知之日起計算。
6、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也可以受理。“其他正當理由”包括下列情形:
①發生勞動者生病住院治療等意外情況的;
、趧趧诱吲c用人單位對勞動爭議進行協商或曾達成和解的;
、廴嗣穹ㄔ赫J為可以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提示:勞動法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應當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司法實踐中一般將因不可抗力和有正當理由超過60天,作為仍然可以受理的事由。
對“不可抗力”可以按民法通則的規定去理解,但對何為“正當理由”,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有關規定都沒有作過具體界定。上海市高級法院民事一庭的解釋借鑒了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將“正當理由”掌握在因工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及本人患重大疾病等情形。實踐中可要求當事人提供曾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或主張權利的證據。但上述事由消失后,當事人仍應在60天內主張權利。
上一篇:什么案件可以進仲裁委員會的法眼?
下一篇:勞動爭議管轄受理與否之道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