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競業限制協議要注意什么
用人單位有權與特定的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禁止勞動者離職后參與或者從事與用人單位同業競爭的業務。那么簽訂競業限制協議要注意什么呢?除了關注補償金外,還要注意約定限制的范圍、期限等方面。
簽訂競業限制協議要注意什么?
1、競業限制適用的對象
競業限制協議的適用對象一般包括下列人員:
(1)企業高級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這類人往往被競爭企業特別關注,因為他們掌握著企業的核心商業秘密;
(2)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因為工作需要,他們可能了解重要的商業秘密或保密信息,雖然了解的可能不全面,但也不排除泄露秘密的危險性;
(3)高級營銷人員,這些人往往直接掌握著大量的客戶資源和大量的生產經營秘密,也是競爭企業關注的重點;四是財務管理人員,這類人員常常被企業忽視,事實上企業財務狀況包含有大量保密信息;
(4)其他人員,如辦公室主任、部門經理、檔案管理人員、掌握企業內各種調研數據的信息人員等。
2、競業限制約定的范圍
具體的限制應當根據企業的經營范圍確定,具體有兩個方面:
(1)地域范圍的限制,如果企業的經營活動在國內的縣或者縣級市區域內,那么它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區域就不能無限擴大到全國以至全球。
(2)行業范圍的限制,企業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后,限制或禁止員工新任職的企業與原企業必須是同類且具有競爭和重要利害關系的企業。
3、競業限制的期限
用人單位要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不超過2年的期限,否則超過部分是無效的。
4、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
最高法對于競業限制補償金作了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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