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競業禁止?
2016-04-16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實施能夠切實保障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其中的競業禁止予以介紹,以方便廣大讀者能夠更好地了解這部法律。
所謂競業禁止就是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用人單位限制并禁止本單位特定從業人員在離職后從事與本單位競爭的業務,包括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的其他業務單位任職,不得自行建立與本單位業務范圍相同的企業,不得自己生產、經營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競業禁止適用范圍、期限及補償方式作出明確規定: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另外,該合同法還對競業禁止的適用對象和期限進行了明確規定,即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其期限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不得超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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