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競業禁止更好的保護商業秘密?
競業禁止是指掌握和了解本企業商業秘密并負有保密責任的企業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或者勞動關系終止后,勞動者按照與企業的約定受到一定時間的擇業限制,在該一定時間內,企業要對勞動者進行一定的經濟補償。競業禁止制度的實質,乃是法律基于保護雇主的商業秘密權之目的而對雇員的勞動權及擇業自由權加以合理限制。
商業秘密的保護和競業限制的法律根據是什么?現有的規定存在什么問題?這些問題都值得我們研究。
與企業員工有關的商業秘密保護的法律條款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刑法》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有三:一是該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即該信息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二是該信息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三是權利人對該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概括地說,商業秘密就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勞動爭議案中涉及商業秘密侵權問題的函》第1條規定,勞動合同中如果明確約定了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內容,由于勞動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被侵害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并依據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作出裁決。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3條規定,禁止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四)權利人的員工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我國《刑法》規定,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由此可見,我國對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不被內部員工泄露,已經有了不少相關規定。但是對于企業員工來講并不是一旦與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就對企業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企業員工負有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的前提是1、員工與企業的勞動合同中有關于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的條款;2、該條款不僅應當規定員工的保密義務,同時還應規定企業對員工承擔保密義務時應當給予的補償。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有關的保密條款,那么企業的權益就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另一方面,若未規定企業對員工承擔保密義務時應當給予的補償,則勞動者的權益也不能得到很好的保護。
因此,企業為了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有必要與員工簽訂有保密條款的勞動合同,保密條款應當約定員工在職和離職后一定時間內對企業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并且不得在競爭性的企業兼職或工作以及不得自營競爭性企業,而員工在與企業簽定勞動合同時,也要注意自身權利的保護,完善有關條款。這就是本文著重要談到的競業限制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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