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年假一定要員工自己申請嗎?
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那么職工在職期間沒有提出年休假的申請也沒有休過年假的,離職后公司是否應該支付年假工資呢?
問:李律師,我于2008年2月在一家合資企業工作。2010年10月我因單位離家路程太遠提出了辭職。工作期間企業從未安排過我休帶薪年休假,2010年11月我與單位在辦理交接手續時,就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發生了爭議。我認為,休帶薪年休假是法定的權利,我應得到我應休未休的日工資300%的年休假工資報酬;而企業則認為,關于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并非企業不給,是因為我在工作期間未向單位提出休帶薪年休假的申請,企業不知我有休假的意愿。按照企業“休假必須提交申請,否則不予批準或按曠工處理”的規定,所以我就不應得到未休年休假的工資。請問,我應不應該享受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工資?
答:按照國家關于休息休假的相關法律規定,你應該享受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工資。
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第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根據這一規定,只要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并且不存在《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規定的任一情形,即可享受年休假待遇。也就是說這兩個條件是用人單位可以預見的,它不像職工的病假、喪假等私假是不可預料的。因此,用人單位完全可以根據其掌握的情況確認應享受年休假的職工名單,再結合本單位情況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同時,《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明確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由此可見,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是單位應盡的義務。《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從這一規定可看出,用人單位要免除支付應休而未休年休假天數的額外工資部分,必須拿出兩方面的證明材料:一是單位對職工年休假已作出了安排;二是職工不休年休假是因其本人原因。如果用人單位拿不出這兩方面的材料,就應按法律法規的規定,支付你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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