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加班費需謹慎對待
2011-03-17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員工跟單位打官司,無非是對單位的薪酬待遇、福利津貼非常不滿意,才會冒著丟飯碗的風險到法院去起訴。但是勞動者由于不是專業人士,莽撞與公司發生勞資沖突很有可能賠了夫人又折兵。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就是追討加班費。
譚先生是一家物業公司的電工,每上完兩個星期白班再上一個星期夜班,白班每周休息一天,夜班周不休息。2010年下半年,譚先生因索要加班費申請勞動仲裁。結果仲裁機關裁決物業公司支付譚先生2008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間延時加班工資35783.9元。物業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物業公司稱,公司規定,崗位工時以外加班安排倒休,不能安排倒休的,加班費在年終發放獎金時一并發放。公司已按規定三次發給了譚先生2008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間包括加班費在內的年終獎金共計4040元,因此不存在拖欠譚先生加班費的問題。
法院經審理查明,物業公司已在年終發放獎金時將加班費一并支付給了譚先生,同時譚先生工作的地點與公司提供給他的宿舍較近。結合譚先生電工的工作性質,法院認為譚先生夜班工作時間為值班,不宜認定為加班,據此判決物業公司無需支付譚先生2008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間的延時加班工資35783.9元。
對于如何認定值班和加班,法官說,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與其本職工作有關的值班任務,但是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這種值班情形大量地存在于物業公司的相關崗位中。但是如果勞動者在值班期間所從事的工作與正常工作期間從事工作基本相同的,應當視為其正常工作,按照加班來處理;對于工作時間的認定,應當根據勞動的強度酌情確定加班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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