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本人不愿休假,沒有加班費

不想休假可以嗎?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三倍報酬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對于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實行計件工資有加班費嗎?
案例:我在一家加工廠上班,跟廠里訂合同的時候,廠里說跟我們實行計件工資制,“多勞多得、少勞少得”,并且把這一條寫到了勞動合同中。年底這段時間,由于廠里新接的訂單太多,老板每天都要求我們加班到很晚。我們不僅沒有休息日而且有時甚至還要通宵加班。我和工友都覺得與我們的勞動付出相比,工資太低,大家都想向老板要加班費。但我們多次要求老板給加班費,可老板總是說實行計件工資制度廠里不可能再向我們支付加班工資。請問,像我們這樣實行計件工資制的還能要加班費嗎?
解析:計件工資制只是工資報酬計算的一種方式,它并不能改變法律對工作時間的法定標準。
我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同時,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從你介紹的情況看,你們的工作時間遠遠超過了44小時。而從上述法律規定看,超過44小時的勞動均應屬于加班,你們老板應當向你們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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