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返聘老員工 單位違反勞動法
2016-03-15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董某是某攝影公司的資深攝影師,在業界小有名氣。退休后,單位沒有合適人選代替,所以返聘其回單位工作。在工作中,由于和領導產生摩擦,董某開始消極怠工,并在圈內散播一些單位負面信息。后來,攝影公司決定不再雇傭董某工作,并停止了工資發放。董某以單位違反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法》為由,將單位訴至法院。
法官說法
董某的勞動者身份是否被認定,直接關系到是否適用《勞動法》及相關法律。顧名思義,勞動關系的主體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但法律也無法做出事無巨細的規定,關于勞動者退休后返聘原單位工作的現象,相關勞動法律沒有明確界定。法官認為,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的認定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年齡因素和身體因素。在社會生活中也約定俗成了男60歲、女55歲基本要退休的社會共識。由此可以推定,退休人員不屬于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因此,用人單位返聘此類人員,不符合勞動關系主體要求,不應適用勞動法相關規定,而成立民事雇傭關系,按照一般民事爭議處理即可。所以本案不應適用《勞動法》相關規定,而應適用有關雇傭關系的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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