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協議不續簽 索賠經濟補償未獲支持
2015-10-2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劉某經人介紹與一國企后勤部門訂立三年期保潔與垃圾清運協議。三年后,企業未與劉某續簽協議。劉某提起勞動仲裁、訴訟,主張雙方間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企業支付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未續簽的經濟補償金,但因雙方間不構成勞動關系未獲支持。
承包協議不是勞動合同
不受“勞動關系”保護
本案中,雙方所簽訂的協議并未在名稱上明確為“勞動合同”,而根據協議內容看,雙方間的法律關系也并非勞動關系,更接近于承攬合同關系,即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關系。因此,劉某不能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主張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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