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2015-05-19作者:oshan來源:勞動法律網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有預告解除的情形,即勞動者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或在試用期3日前通知用人單位;還有即時解除的情形,這里包括了六種法定的情況,如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等。下面由勞動法律網小編給大家更詳細介紹。
預告解除
(1)概念: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序后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兩種情形: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即時解除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勞動法第26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意: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甚至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刻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種屬于即時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形。
注意:對于勞動者可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上述情形,勞動者無須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總結: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感謝您的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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