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存問題
昨天,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情況的報告。
報告具體指出,勞動合同法實施中主要存在勞動密集型產業簽約率低、勞務派遣被濫用等問題,同時指出勞務派遣存在五大問題。
為此,執法檢查組建議大力推進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簽訂。
數據顯示,僅去年一年,全國就發生了300余起集體停工事件,以珠三角、長三角和東北大連為中心,其影響波及全國,今年也時有發生。
如果以10年為長度考量,根據2010年統計年鑒,全國勞動爭議案件從2000年的10多萬件持續上升到2009年的近80萬件,自2007年后爭議案件數量直線上升。
問題
勞動關系 派遣工最易“受傷”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華建敏坦言,我國局部地區和領域存在勞動關系緊張、勞資雙方對抗性增加、勞動糾紛群體性事件,必須引起足夠重視。
截至2010年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查備案的當期有效集體合同92.1萬余份,覆蓋職工1.14億人,分別比2007年底增加83.5%和76.5%。
檢查中,各地普遍反映,建筑、制造、采礦和服務等行業中部分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和非公企業,因經營規模小、基礎管理工作薄弱、社會配套服務缺失、經營者勞動合同法律意識淡薄,勞動合同簽訂率仍比較低.
已簽勞動合同也存在必備條款不齊、變更解除不規范以及不按時足額支付工資、不繳或者少繳社會保險費等問題。
檢查發現,勞務派遣在部分單位被濫用,損害派遣工合法權益問題比較突出。
用工單位用工有不少超出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范圍、在主營業務崗位長期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同工不同酬、不予參加社會保險或少繳社會保險費等問題比較突出。
案例
干了10年 突然變成派遣工
據《湖南工人報》今年5月報道,阿美在某制造單位打了10年工,合同都是一年續簽一次。去年年底,單位突然決定像阿美一樣的76名員工全部轉為派遣用工模式。
根據這一決定,這76名員工必須在年底前與公司下設的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由原來的單位員工變為勞務公司的派遣工,否則勞動合同到期將自動終止。
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后,一些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律的規定,自己成立一個勞務派遣公司,將企業原來的員工重新再派回到企業原來的工作崗位上。勞動者的工作實際上沒有任何變化,但身份卻從原來的企業員工變成了勞務派遣公司的員工。
報告顯示,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通過開展日常巡查、書面巡查、舉報投訴專查和專項檢查,查處各類違法行為。
2010年,共巡查用人單位173.1萬戶次,審查用人單位報送的材料177.2萬份,責令用人單位與937.8萬名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為502.1萬名勞動者追回99.5億元工資所得,辦結監察案件38萬件,其中舉報投訴案件33.6萬件。
勞務派遣的五大問題
一是勞動關系不清晰。
二是工資支付不透明,存在隨意克扣工資,不按月發放工資、不按規定結付加班工資等情況
三是社會保險不參加
四是同等勞動不同報酬,存在用工歧視
最后就是工作時間不規范,有的用工單位對勞務人員任意安排加班加點,工作時間大大超過國家規定,并且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法律依據
未按時付工資
派遣用工單位都賠
記者查閱相關資料發現,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例如,未足額支付工資、未支付加班工資等,被派遣勞動者可以向勞務派遣單位索賠,也可以向用工單位索賠。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承擔賠償責任以后,是否可以向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單位)追償,主要看派遣協議是如何約定的。
案例
“編制內外”
福利待遇全不同
據新華社今年5月報道,張老師和劉老師都是北京某藝術學院的舞蹈老師,她們有著同樣的學歷和工齡、同樣的辦公場所、教授同樣的舞蹈課程,但她們的收入卻有著天壤之別,張老師是事業編制,除了基本工資和課時費以外,公積金、自采暖補貼、房補應有盡有。
而劉老師是被一家勞務公司“派遣”到該藝術學院工作,劉老師的基本工資寥寥無幾,主要收入來源就是課時費,公積金、自采暖補貼及房補都沒有。
分析認為,長期以來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就存在“編制內”和“編制外”兩種用工形式,并且實行不同的工資制度和福利待遇。
人大建議
企業工資 應該“大家一起商量”
根據檢查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執法檢查組建議,我國應大力推進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簽訂。
報告指出,大力推進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簽訂工作,應繼續以工資集體協商為重點內容,以非公有制企業和勞動密集型企業為重點對象,不斷擴大集體協商覆蓋范圍,增強集體協商的實效,使集體合同在勞動合同關系中發揮更大作用。
報告要求,支持勞動關系雙方特別是職工方提出集體協商要約,研究完善集體協商爭議協調處理機制,及時妥善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保證集體協商規范有序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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