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攜乙肝病毒遭公司棄用 法院判決最終獲工作
2011-07-04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今日,記者從大同市中院獲悉,攜帶乙肝病毒的李某通過訴訟,將重新獲得工作崗位。這是該院審結的首例因攜帶乙肝病毒引起的勞動糾紛案件。
2005年,李某參加大同某煤業公司招工報名。2008年3月,經該煤業公司醫院體檢合格后,李某被錄用。2008年9月,在醫院復檢中,李某被查出患有乙肝。隨后,李某被公司取消培訓資格,不予安排工作。為此,李某向大同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009年11月5日,仲裁委員會裁決,煤業公司在裁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為李某安排工作崗位。煤業公司不服,遂訴至法院。經一審,法院做出仲裁委員會該份裁決書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李某不服,向大同市中院提起上訴。
大同市中院審理認為,根據有關規定,煤業公司不應當將李某的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是否錄用的體檢標準。即使李某是乙肝病原攜帶者或者乙型肝炎患者,也不能以此作為拒絕錄用的理由,因為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觸不會傳播乙肝病毒。
法院終審判決,煤業公司在判決生效30日內給李某安排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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