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試用期限定太長,勞動者可以要求賠償
2011-04-22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案例:10月份,在電器公司上班的于師傅無意中了解到,勞動合同期限不足3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回想自己的經歷,似乎有點不合乎法理要求。原來今年3月,于師傅應聘至某電器公司工作,并與公司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試用期6個月,試用期內月工資800元,轉正后1500元。現在于師傅想知道,自己能否要求公司支付試用期過長的賠償?
答:《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于師傅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年,試用期依法不得超過2個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3條規定,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因此,于師傅可以要求公司以其轉正后1500元的月工資標準,按照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即4個月,向自己支付2800元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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