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受脅迫簽字無效
[案情]:孫某是某制造廠的職工。2000年3月,因企業經營困難而未安排孫某崗位,孫某便進入了企業再就業中心,雙方簽訂了再就業服務中心管理協議。同年9月,孫某申請自謀職業,再就業服務中心與其解除了協議和勞動合同,并支付孫某經濟補償金。該市為了鼓勵下崗職工盡快實現再就業,還制訂了相應的政策,根據不同再就業方式可享受結余經費。然而,孫某在最后辦手續時卻遇到了阻力。制造廠廠長表示企業經濟困難,再無力支付結余經費。要求孫某放棄,否則就不給辦理自謀職業的手續。無奈之下,孫某只好同意。并要在領取解除勞動合同結余經費表上簽字。后來,企業在孫某不知情的情況下作了一份現金賬,表明孫某已把4345元結余經費退還給了企業。事后孫某認為企業的行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訴到仲裁委,要求企業補發4345元經費結余。仲裁委裁決支持了孫某的請求。此后,某制造廠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仲裁裁決。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單位強迫勞動者簽字屬無效行為,判決駁回該廠的訴訟請求。
《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第14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根據這些規定,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過程中,一定要堅持平等、自愿、充分協商的原則。本案就屬于用人單位脅迫勞動者違反自愿原則的一個典型。所謂脅迫,是向對方當事人表示施加危害,使其發生恐懼,并基于此種恐懼而為一定意思表示的行為。脅迫的行為包括很多種,如暴力、語言威脅或條件威脅等。
本案中,職工孫某為了享受這些鼓勵政策,盡早實現再就業本無可非議,修配廠利用孫某這種急迫心理,要求其放棄經費結余才同意給其辦理自謀職業的手續,是一種損害職工經濟利益的要挾,是不合法的。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制造廠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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