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最新消息
2016-06-0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吳某在停工留薪期內,單位因其未出勤,扣發了其過節費、效益工資等。吳某為此訴至法院,最終討回了公道。
1994年7月,吳某退伍后進入濟南某石化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2年7月23日17點左右,吳某在催化車間檢修穩定持劑容器時,左眼不慎被堿液致傷。2012年8月28日,吳某被認定為工傷。2013年4月2日被鑒定為傷殘10級。吳某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2898元。2013年2月18日,吳某停工留薪期滿,回單位繼續工作。
吳某停工留薪期間,石化公司因其2012年9月未出勤,未發放其2012年中秋節過節費300元;扣發了其2012年的效益工資1649.05元;停發了其2012年8月至2013年2月的就餐費1400元。2014年3月25日,吳某向濟南市歷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補發被克扣的過節費、效益工資和就餐費。仲裁委裁決后,吳某不服,訴至歷城區法院。
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支付。2012年7月23日,吳某遭遇工傷后暫停工作接受醫療,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及福利待遇都不變,由石化公司按月支付。2012年的中秋節過節費、效益工資和就餐費屬于全員性的,全體職工都享受,石化公司因吳某未出勤而扣發沒有法律依據。據此,法院判決:石化公司支付吳某2012年中秋節過節費300元、2012年效益工資1649.05元、2012年8月至2013年2月的就餐費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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