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調崗調職調薪可應否
單位以各種理由調崗調職調薪,勞動者不知如何應對。
這種情況屬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因變更勞動合同引起的糾紛,如在勞動合同中對工作崗位和工資待遇有明確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雙方并未簽訂合同或者合同并未對此作出明確約定時,企業擁有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工資待遇的自主權,但受一下條件的限制:
1、在不改變勞動者工資待遇的情況下,為了適應企業自身經營發展的客觀需要或者針對勞動者不能勝任現任崗位的情況下,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進行適當的調動,屬于企業的自主管理行為,勞動者主張撤銷變更行為的請求不會得到支持。
2、用人單位的變更行為系針對勞動者個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應認定用人單位擅自變更勞動合同,構成違約,勞動者可以請求撤銷用人單位的變更行為。
3、因勞動者自身的過錯,用人單位根據內部合法的規章制度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勞動者作出降低工資待遇的處罰而變更勞動者工資待遇約定的,如處理程序合法,勞動者主張撤銷變更行為的請求不會得到支持。
用人單位調崗調職調薪,勞動者如何應對呢?根據上面闡述的內容判斷用人單位調崗調職調薪是否合法,若不合法,勞動者可以據此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仍想按原勞動合同繼續履行,而用人單位既不安排勞動者從事原工作,也不按原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相應報酬,導致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視為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注意:若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調崗調職調薪并未提出異議,或者雖提出異議但并無證據證明,通過實際履行默示調整了原合同約定的,視為雙方對變更達成一致。
【律師提示】勞動者保存好單位調崗調職調薪的證據。一般用人單位對調崗調職調薪的實體和程序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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