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把社保費以現金形式發給員工
2011-05-1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案例: 小方是一名窯爐設計工,由于工作的特殊性經常要換動不同的單位。對他自己和單位辦理社保帶來了很多的不便。為此小方和用人單位協商,想要求不辦理社保而轉為發現金。
解析:繳納社會保險,是國家對職工的一種保障措施,這不僅是職工的權利也是職工的義務。職工不得以自己放棄為由,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企業更不能同職工協商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因此,小方的單位必須幫他辦理社會保險,職工和用人單位也不能以自行協商為由,不辦理社會保險而轉為發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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