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工資,公司可發可不發?
2011-03-0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案例:我在一公司上班,公司簽合同的工資是1000元,實際發到手里的工資是1500元,其中500元是績效獎金,公司在8月出臺一個文件說考核不合格以后就沒有績效獎金,這個月我考核不合格,公司只給發了1000元,我想咨詢一下,公司是否存在違法行為?文件還說兩次考核不合格,就開除,這樣開除有沒有經濟補償金?
解答:
1.何律師: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是你的基本工資,實際發放的工資按照公司的管理規定履行。公司不能直接以兩次考核不合格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不合法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是法定的,雙方不能約定解除條件。如果你對公司做法有異議,可到勞動仲裁申訴,要求給予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
2. 隋律師:你的工資以合同約定的為準。公司不低于合同約定的工資及法定最低工資給付,就不是公司違法行為。因兩次考核不合格如果指的是沒有效績的話,就解除勞動合同,那公司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兩倍的賠償。
3. 張律師:根據你介紹的情況,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工資1000元,高于當地政府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合法的。關于績效工資的考核問題,這是單位工資發放的一種方式和制度,只要該制度在主體上、內容上和程序上合法,單位可以以該制度獎罰職工。關于經兩次以上考核不合格而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要視具體情況定,如果是符合以違紀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不支付經濟補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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