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原工資待遇”如何操作?
2005-11-1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企業單位對錯判人員工資如何補發的復函》(勞辦薪字[1991]9號),說明了勞動人事部工資局勞人薪局[1985]第12號復文中"應恢復其原工資待遇"一句,系指:恢復當事人判刑前的原工資級別,并補調被判刑期間按規定應給予調整或晉升的工資。企業自行浮動的工資仍由原企業按其有關規定自行妥處。補發工資應按當事人被錯判服刑期間各階段(調級前后)應得工資分段補發。考慮到有些企業經濟效益波動較大,特別是有些正在或者曾經處于停產、半停產的困難時期的企業,各補發階段應與本單位職工同時期所得工資水平一致,補發工資時,應扣除本人服刑期間已發的生活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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