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擔憂產假延長就業更難
11月21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全文公布《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保護條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征求意見稿最大的亮點是將女職工產假增至14周,并規定了相應的產假待遇。對于征求意見稿,不少女職工表示歡迎,不過也有許多女性表示擔憂。
張某是鄭州市某慈善機構的工作人員,28歲的她屬于晚婚晚育,按照規定本應享受半年的產假,可是只休了3個月,因為這是單位的“慣例”。“我們單位還算好的,民營企業的女職工哪有產假?更別提休夠98天了。問題不是規章和法律有多少,而是有多少得到了落實。”她說,就是擔心法律斗不過“私法”。
“此規定利于事業單位的女性,對于企業單位的女性是一種隱性的傷害,更多的人為了飯碗不愿意生兒育女。”曾在鄭州一家知名廣告公司拿著3500元月薪的王美,因為要生孩子無奈辭掉了工作,原因就是單位沒有產假。王美認為:“《保護條例》可能導致女性就業更困難。很少招女性,除了很有能力的!侗Wo條例》一公布,馬上會形成企業招聘新的潛規則,一些企業可以在招收女職工時設置一些門檻,或者設置一些附加條件,這樣女性就業更加困難。”
采訪中,也有許多未婚的女性擔心,《保護條例》中關于產假工資、生育和流產醫療費用的條款,可能導致用人單位對錄用適齡女性更加謹慎,特別是一些小型單位和企業,會擔心增加用人成本。她們希望國家能夠在《保護條例》中對產假待遇的落實進一步細化,例如強制休產假、產假和哺乳期間不得隨意辭退、產假工資應以自己上一年平均工資為標準發放等,使婦女權益更有保證。
從事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吳麗君表示,在快節奏的今天,許多企業認為女職工休產假會出現“缺人”,影響其生產經營。同時,由于對政策的不了解,認為支付女職工產假工資也是一筆不小的開支。其實參加了生育保險,女職工生育費用以及企業所說的產假工資(生育津貼),都是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的。只要國家對有利政策進行大力宣傳引導,那時單位拒招未婚未育的女性還會強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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