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下班途中被車撞死 單位需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
水母網12月12日訊(YMG記者 孫致霞 )煙臺市開發區某企業職工吳某,在非工作時間出去吃飯,回家途中被車撞死,之后,在非因工死亡待遇上,吳的家人與單位發生分歧。日前,在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的
居中調解下,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吳某今年30多歲,有一個4歲的兒子。他在開發區某企業上班,5月的一個晚上12點左右,他從飯店吃完飯出來,過馬路時被車撞了,當場死亡。之后,吳某的家人跟單位要求非因工死亡的待遇。當時,吳某所在的單位只同意給一部分,雙方關于待遇數額沒有達成一致。之后,吳某家人申訴到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吳某所在單位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
開發區勞動仲裁依法受理后,經過了解和調查,吳某非因工死亡待遇一共涉及到三塊:喪葬費、一次性賠償金和供養直系親屬補助。其中,喪葬費1000元,一次性救濟金是10個月的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供養的親屬中,只有吳某的兒子和母親符合條件,按月支付每人每月360元,吳某的兒子要一直供養到16歲,母親則供養到死亡。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以死亡時的狀況為準)父母配偶:男的滿60周歲,女的滿50周歲,子女不滿16周歲。而本案中吳某的母親和兒子符合條件,其父親因還不滿60歲,所以不符合條件。
最后,經開發區勞動仲裁委宣傳法律法規,并居中調解,雙方最后達成和解協議:吳某系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其喪葬費由交通事故肇事方賠償;吳某所在單位于2012年1月15日前將一次性救助費27924元支付給吳某家人,具體分割由吳某家人自行商定;根據吳某家人提供的資料,吳某的被供養親屬僅有母親和兒子二人,根據規定,吳某所在單位于2012年1月20日分別向吳某的母親和吳某的兒子支付2011年6月至2012年1月的供養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每人每月360元。自2012年2月起,單位每月20日向被供養人支付當月被供養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直至其死亡或喪失被供養資格。吳某的兒子困難補助費支付至其16周歲,吳某的母親困難補助費支付至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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