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合同“駕駛員”也應有理有據
針對網友爆料福建浦城縣法院人員“坐警車內讓婦女擦鞋”事件。 11月14日下午,福建省浦城縣人民法院回應稱,鑒于該駕駛員的不文明行為損害了法院形象,決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11月15日,人民網)
沒有任何意外,走紅的“坐警車內讓婦女擦鞋”的“太大老爺”終于為其“不雅”行為付出了代價。當輿論和網民還在揣測這位“太大老爺”究竟是“正宗”的人民警察還是無所不能的“臨時工”時,來自當事法院的官方回應給了一個明確的定論:這是一位簽了勞務合同的駕駛員。既不是警察也不是臨時工,既堵住了輿論對代表公權力形象的警察的抨擊,也避免了臨時工再次成為關注的焦點,此回應可謂講了“政治”,也頗有“智慧”。不過這三下五除二地解除合同平息事態的做法,卻也不見得“高明”,于理于據恐怕都說不通。
先講“理”:這位“坐警車內讓婦女擦鞋”的駕駛員,從當時的情況來看,可能就是為了方便擦鞋婦女提供服務,選擇坐在警車內,可能既不涉及對擦鞋女尊嚴的褻瀆,也并不是要擺出“太大老爺”的架勢,如果換了一輛私家車,完全不會引致如此大的關注。從本質上講,引起輿論關注的是在“坐警車內”而非“讓婦女擦鞋”,在圖文并茂之下,圍觀者很容易從中窺探出公權力的不可一世,如此才犯了眾怒,而之所以能引致如此聯想,則與平素公權力根深蒂固的飛揚跋扈形象有著莫大的關聯,從這一點講,這位“駕駛員”倒成了替罪羊了。只因為坐在一輛貼有公權力標簽的警車上,便要丟了飯碗,道理上說不通。
再講“據”:既然這位駕駛員不是可以隨時解聘的臨時工,而是簽了勞動合同的合同工,那么如此快捷地被開除,是不是合乎勞動合同法規定呢?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試用期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等等。很明顯,此駕駛員并非試用期合同工,此事雖然引起輿論軒然大波,但也不至要追究刑事責任,那么算不算嚴重違反該法院的規章制度呢?在該法院的規章制度中是否存在一條不允許合同工坐警車內擦鞋呢?如果沒有,那么此番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在哪呢?
如果于理于據存在說不通的地方,那么涉事的“駕駛員”被解除合同,恐怕就是當事法院為何迅速平息事態,避免陷入輿論漩渦而把駕駛員當成犧牲品。如果真是如此,那這樣既是對駕駛員的不公平,也因為對勞動合同法的蔑視,也是對勞動者權利的漠視。不僅無助于形象的修復,恐怕還會在錯的道路上越走越遠。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