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剛過就負傷 企業“翻臉不認人”法官來撐腰
2011-11-07作者:未知來源:無錫日報
與合約方簽訂了為期一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不料試用期剛過一天,員工就在工作過程中受傷。勞資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日前,濱湖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對雙方勞動關系予以確認。
2010年8月26日,趙某經人介紹至無錫市一家電器公司工作,負責搬運貨物。當日,小趙與該公司簽訂了一份試用期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10年8月26日至2010年9月25日。不料,9月26日下午小趙在搬運貨物時,被汽車上滾動的架子撞倒在地,經醫院診斷為右腿脛腓骨骨折。
由于該電器公司沒有為趙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僅向其支付了一個月的工資1700元,除此以外不愿承擔更多賠償責任。求助無門的趙某遂向濱湖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確認其與電器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2011年6月29日該仲裁委作出仲裁裁決,確認趙某與該電器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公司不服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決定,遂向法院起訴。
經審理查明,雙方簽訂了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10年9月25日止的試用期合同,但并未約定勞動合同期限。根據法律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對此,該電器公司提出趙某在2010年9月25日試用期滿后沒有繼續到公司上班,因此勞動關系自然終止。但該公司未能對此提供相應證據,也未能證明公司在合同期滿前,已向趙某提出因試用期不合格,告知解除合同的相關證據。法院指出,公司應因此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在現有證據的基礎上,法院認為應確認2010年9月26日趙某與電器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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