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了快兩年才主張權利 被裁員工敗訴
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按法律規定申請仲裁時效應,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一年內主張權利。逾期主張權利的,將不受法律、法規的保護。近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對勞動者陳宏(化名)要求前用工單位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7個月的工資及醫療費、帶薪年假折薪,續簽勞動合同之訴,不予支持。
2007年12月6日,陳宏進入該科技公司工作,雙方簽署了勞動合同,期限至2008年12月5日,科技公司發放陳宏工資至2008年5月。2010年10月13日,陳宏向勞動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該公司支付拖欠工資、醫療費用和帶薪年休假,續簽勞動合同等。仲裁委在12月17日作出裁決,對陳宏請求事項皆不予支持。
2011年1月26日,陳宏起訴稱,在合同期限內自己任公司門店銷售。2008年7月,因公司舉報自己涉嫌職務侵占,要求自己在未查明前不準上班,故一直呆在家配合調查。2010年8月17日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書》,認定自己沒有非法占有單位財物。陳宏認為退工應有相應的法律程序,雙方糾紛未超過訴訟時效,且雙方勞動關系從未終止過,要求該公司給付拖欠工資、醫療費及帶薪年假。
法庭上,科技公司辯稱在2008年7月,陳宏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及連續曠工7天不上班及違反公司紀律,又涉嫌職務侵占,公司決定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在同年8月就通知了陳宏本人。同時,在公司內部發布"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通報"及"內部通告決定――關于員工違規行為的相關處罰通告"予以公示。公司提供了上述兩份通告及陳宏出具的情況說明及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佐證。
法院認為,公司以陳宏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及連續曠工超過7天,遂解除了雙方勞動關系,未提供解除勞動合同的有效依據。而陳宏因受公司舉報涉嫌職務侵占,案件處于偵查中,需接受調查無法上班。公司聲稱與陳宏解除了勞動合同,對此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還認為,2008年12月5日,雙方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時,公司未及時向陳宏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及辦理退工手續,若給陳宏造成損失的,陳宏可依法要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會導致雙方勞動合同順延的法律后果,陳宏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12月5日后工資、醫療費用、年休假折薪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涉及陳宏與公司勞動關系于2008年12月5日終止,陳宏應自該日起的一年內提出仲裁申請。現陳宏提供國內掛號信函收據及國內郵政回執,證明他向科技公司主張過權利,但科技公司卻予以否認。但即便陳宏于2009年9月24日致函給公司,但陳宏直到2010年10月13日才申請仲裁,也超過了法律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故陳宏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12月5日前工資、年休假折薪請求,法院同樣無法支持,遂判決陳宏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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